第四届“分析进路伦理学·学术书评会”在我院召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5-28
本网讯( 通讯员王嘉庆 赵圳豪) 2021年5月14日至5月16日,biwn必赢主办的第四届“分析进路伦理学.学术书评会“在振华楼B214会议室顺利举行。来自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多个高校的20多名学者和10多名学生参加了这次书评会。
书评会共分为三场。
【第一场】谭安奎:《自然权利的遗产.福利权问题与现代政治秩序》
第一场会议于15日上午举行,书评会围绕中山大学谭安奎老师的《自然权利的遗产.福利权问题与现代政治秩序》一书进行。第一场书评会是由来自天津社科院的段素革老师主持,共分为两个半场:上半场包括由中山大学谭安奎老师对《自然权利的遗产:福利权问题与现代政治秩序》一书的报告,以及三位评论人: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应奇老师,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惠春寿老师和来自中山大学的朱佳峰老师对这本书的内容做的书评报告。下半场则是各位与会老师围绕谭安奎老师和三位评论人的报告进行的圆桌讨论。
作为《自然权利的遗产:福利权问题与现代政治秩序》一书的作者,谭安奎老师针对书中的内容进行了题为“权利的刚性与现代政治的张力“的报告。谭老师指出,福利权“问题”作为自然权利的遗产,背后实际上是现代主体性权利的逻辑所引发的问题。主体性权利是个体的道德能力,它的依据在主体自身,而且本身又是规范性秩序的基础。主体性权利是普遍的、消极的。这种主体性权利预设了他人的在场,也预设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的、“薄”的关系。但福利权是积极权利,它们是某一特定范围的人群基于其特殊关系所适用的权利。谭老师首先对主体性权利的相关背景知识进行了介绍,之后,谭老师对主体性权利如何预设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最后,谭老师对主体性权利向福利权过渡的中介进行了说明,谭老师在这里强调,主体性权利的中介问题实际上是关于基于公民身份的政治自主性的问题,而且我们对政治自主性的讨论不能仅仅停留在日常政治参与的自主性的层面上,而是应该考虑到一种“高阶的自主性”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结构”问题。
在谭安奎老师进行报告后,三位评论人依次对本书的内容进行了书评报告。第一位评论人是华东师范大学的应奇老师。应老师的书评报告的题目是“更高阶自主性之背谬——自然权利遗产的问题意识”。应老师认为,作者在书中关于政治自主性的论述存在一定的模糊。在报告中,应老师首先从政治的自由这一概念出发,阐述了自己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自由观的理解。之后,应老师指出,作者关于政治自主性的论述实际上与罗尔斯的自由观更加契合,但作者在书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说明。
第二位评论人是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惠春寿老师,惠老师的书评报告报告的题目是,“自然权利的陷阱“。惠老师认为,作者对罗尔斯关于政治自主性的相关论述存在一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作者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对峙视作一种卢梭传统和洛克传统之间的对峙,然而如果用卢梭的框架来理解罗尔斯的话,罗尔斯实际上是不可能去安置现代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其次,作者认为罗尔斯并没有调和政治自主性和人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然而结合罗尔斯关于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体系的论述来看,罗尔斯实际上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和。最后,作者对普遍人权的解释是比较含混的,虽然罗尔斯认为普遍人权隶属于对理性生活计划的追求,但这并不代表罗尔斯会接受作者所声称的,理性生活计划追求这个权利是一个普遍的人权这一观点。
第三位评论人是来自中山大学的朱佳峰老师,朱老师的书评报告的题目是,“激活自然权利的遗产”。朱老师对书中的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质疑,首先,关于自然权利和现代政治理论的关系,朱老师认为,我们很难将自然权利视作现代政治理论与秩序的基础和轴心。其次,关于自然权利对福利权的辩护,朱老师认为即使如同作者所说,洛克的“足够多且同样好”是正当化原初占有的充分条件,也不足以动摇洛克式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此外,朱老师还认为真正对自然权利论构成挑战的并非作者所声称的福利权,而是政治自主性。最后,朱老师基于两个相互支持的主张论证了作者的观点“为了构建政治自主性,我们必须摆脱自然权利的逻辑”并不成立。
会议的下半场是圆桌讨论环节,与会老师围绕着谭安奎老师的著作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田洁老师,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旭斌老师,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的武云老师以及来自武汉大学的陈晓旭老师依次对谭安奎老师的著作进行了点评。田洁老师认为,作者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论证目的不够清晰,作者的一个重要的论点在于,我们无法从个体性权利出发给出一个以福利权为基础的政治考量,但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作者在文中对公共自主性的辩护将变得没有意义。第二,关于文中对尊严的定义问题,作者在文中用esteem一词来定义尊严,但田老师认为我们应将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张旭斌老师首先对作者的观点作了一个澄清,指出作者在书中并没有将福利权问题和与分配正义问题相等同,之后张老师指出,为了使书中的内容更加清晰,作者需要在福利权问题上面进行更细致的区分。武云老师质疑了作者对权利的定义,作者在文中声称权利是对个体道德能力的认定,但最基本的人权并没有对人的道德能力做出要求。陈晓旭老师对作者在书中的两个观点提出了质疑,首先,作者在文中所声称的“主体性权利预设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论点,实际上只能算作一个竞争性的说法,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此外,作者在书中声称,从个体的角度出发思考国家和公共生活和从公共生活的角度出发思考公共生活这两个进路之间存在张力,但陈老师强调,个人和公共生活之间是能够对接的上的,公共生活所关心的实际上还是生活在其中的个人,因此这两条进路之间可以构成相互支持的关系。
随后,谭安奎老师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并对自己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进行了补充说明。紧接着是自由讨论环节,与会老师针对前面讨论的话题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来自厦门大学的刘晓飞老师对惠春寿老师和朱佳峰老师观点之间的差异以及谭安奎老师关于福利权概念的论述提出了进一步的追问,最后三位老师分别对刘晓飞老师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第二场】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
第二场会议于15日下午进行,本场会议是对华东师范大学惠春寿老师《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一书的评论。本次评论由湖北大学学报的张媛媛老师主持,共分成四部分。
首先惠春寿老师作了题为“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公共理性”的报告作为引言。然后,南京大学陈肖生老师作了题为“政治化改造至善论:意义与困难”的评论,上海财经大学张途老师作了题为“道德人格、自主与美好生活”的评论。最后,武汉大学李勇老师作了题为“至善论、自主性和多元论挑战”的评论。
在引言中,惠春寿老师首先提到了不同层面的中立性和至善论之争。在后果方面,中立性认为国家行为的效果应该中立于各类美好生活观念,而至善论认为国家行为应该推行某些特殊的美好生活观念。在证成方面,中立性认为国家行为的道德基础应该中立于各种美好生活观念,而至善论认为国家行为的道德基础应该是某些特殊的美好生活观念。然后,惠老师强调,公共理性强调的是证成的中立性,与后果至善论是相容的,所以,在涉及到公共理性的问题时,学界关注的中立性与至善论之争其实是国家行为的基础应不应该中立于各种不同的美好生活观念。惠老师接着介绍说,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公共理性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证成的中立性主张,因为它包含了两个相互支持的命题:合理分歧命题(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在美好生活的问题上存在不可调和的永恒分歧)和平等尊重命题(合理的人们应该尊重他人选择自己心仪的美好生活观念的自由)。《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主要就是针对这种主张提出质疑和批评的,它认为,合理分歧和平等尊重这两个命题都不会支持中立性的主张。不仅如此,惠春寿老师还进一步指出,公共理性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对待人们生活之整体的理念,因为:第一,公共理性是寻找共识而不是简单地诉诸共识,凝聚共识的那些理由很多是与人们的美好生活观念密不可分的;第二,公共理性预设了个人自主而不是扬弃了个人自主,公共理性支持一种慎议的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这种慎议的过程预设了人们是能够调整自己生活计划和适应公共政治的个体,其实质内容与个人自主的生活方式是一致的;第三,公共理性的目标是产生合法的国家行为,合法性是比正义更加现实和低门槛的要求,诉诸某些特殊的美好生活观念证成国家行为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政治策略。基于这些理由,惠春寿老师提出应该重新理解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中立性与至善论之争,把公共理性塑造为一种目标上的中立性(国家不是推行任何一种特殊美好生活观念的工具),证成上的至善论(国家行为可以诉诸某些美好生活观念得到证成)的主张。
第二场报告则是陈肖生老师的评论。首先,陈老师提出了两种自由主义的真正分歧。政治性自由主义是由公民观和合理分歧事实组成。它主张合理的政治道德要满足公共证成的要求,而这也是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的基础。而至善论自由主义则认为人类生活的一些活动、特征和关系是有客观价值的。当人们主观接入这些客观善时会增进其福祉。而合理的政治道德要追踪、满足正确维护和促进客观善好的要求,即使这些善是有争议的或是人们合理分歧的对象。因此,国家可以且有义务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帮助、规导、促进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目标的实现,这样做既是正义的也是合法的。这两者的分歧不在于正当与善好孰先孰后,也不在于是否以实质性价值理想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两者真正的争论点在于以下四点:第一,理论抱负,即多元分歧与正义/合法性相关性何时进入理论视野。第二,政治观,即共识政治和改善政治的比较。第三,政治道德的标准,即诉诸主体间“合理接受”标准还是客观人类善的“正确标准”。第四,尊重观,即如何才算尊重一个具有理性能动性的人或公民。
之后,陈老师提出了政治化改造至善论的方案,即根据政治性自由主义的公共证成和至善论自由主义的至善论国家观组成的公共证成的至善论。首先,公共证成,即国家行为必须得到合理公民的同意才是合法的,预设了个人自主,即一种人在其支配性生活计划中通过向应力由来采纳和展开这个计划的生活方式。而公共证成又意味着社会道德的存在,即实际发挥作用的社会合作的道德就是合理公民应该同意的。这又意味着社会道德中蕴含着一种好生活方式,即自主。而这共同促成了一种推行社会道德和自主的至善论国家观。
最后,陈老师对四个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在第一阶段采纳“公共证成”的标准。而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可能的回答:一是认为“公共证成”的标准是一个纯形式化、无害的设定,二是对多元分歧对正义和合法性构成挑战的认可,且“公共证成”标准是合理的回应方式。第二个问题是如果采纳了“公共证成”的标准,那么在公共证成的至善论中,什么前提导致了这个标准。对于这个问题,陈老师认为,在罗尔斯那里“公共证成”的标准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来自合理多元事实和他设定的公民观和政治社会观。同时,公共证成预设个人自主不等于从个人自主能推导出公共证成的标准。第三个问题是个人自主性在“公共证成的至善论”中的地位的问题。这里主要有两种可能理解,第一种是个人自主性为至善论的政治道德提供了实质内容。至善论的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个人自主同时具有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是好生活核心要素之一。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个人自主也应该成为确定这样的社会的政治道德的人类繁盛理念。而根据这些政治道德,国家采取各种方式维护和促进个人自主这种生活方式是正义和合法的。第二种可能理解则是个人自主性是公共证成原则的逻辑所致。公共证成作为一种公共政治活动,其预设的道德和政治自主性而非个人自主性,因此作者需要反对政治自由主义者严格区分道德自主和个人自主。第四个问题是关于社会道德、美好生活和国家至善的问题。该问题又分为三个子问题。第一个子问题是社会道德与美好生活观的关系问题,即高斯的公共证成的社会道德方案的至善论改造。第二个子问题是美好生活观与至善论的新路径论证。诉诸社会道德对“公共证成的至善论”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至善论的新路径至关重要。作者也主张国家可以合法推进各种美好生活观,但不需要像传统至善论那样诉诸这些美好生活的内在价值或优越性。而是因为它们发挥切实维护社会合作的社会道德角色。第三个子问题是模糊不清的政治道德,即“公共证成的至善论”虽然描绘了基本的政治图景,但没有明确主导性的政治道德。
第三场报告是张途老师的评论。张老师提出惠老师的书中出现了靶子不清的问题。惠老师的著作主要有两个观点,即认为公共证成反至善论的主张错误和公共证成与至善论一致。对于前者,张老师提出公共证成本身是否反至善论的问题。然后,张老师重构了惠老师的第一个观点。张老师对罗尔斯的政治主张是否能基于程序主义的自主观得以维持提出疑问,并认为,只有满足以下两点,政治自主才能是实质的:第一,实质主义和程序主义两种性质的能力观不可调和,不仅如此,公民的正义感来源于善观念,所以是个人自主的性质决定了政治自主的性质。第二,真正的个人自主一定是实质主义的,因为自主的欲望必须响应理由,自主因此只能是实质主义的。对于第一点,张老师认为其太过绝对,因为政治自主和个人自主具有同等力量,而且政治自主相对个人自主有独立性,因此程序的个人自主和实质的政治自主是可以相容的。而对于第二个观点,张老师认为它具有非结论性和自我溃败的危险。最后,张老师得出结论:即使惠老师的两个论点都成立,即两种道德能力都必须是实质主义的,罗尔斯最多退回自己的综合性自由主义,而不会是至善论。除非我们认为综合性自由主义就是一种美好生活,也就是和政治至善论一致。如果至善论代表了一切,那么它无法代表任何事。
最后一场是李勇老师的评论。首先,李老师提出惠老师“国家应该致力于推行美好生活的观念”这一论证并不是一个逻辑有效的论证,从前提推不出结论。而修改后的一种论证版本虽然有效,但它就成了一种工具主义的论证,和公共证成无关。然后,李老师讨论了惠老师的“一种完整的至善论”的观点。其中,公共证成的原则要求合法的国家行为必须得到合理公民的共同接受;社会道德则认为存在一些美好生活的观念是被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维持社会合作的作用;国家也应该致力于推行个人自主的社会方式。而根据以上三点,我们得到了完整的至善论,即国家行为也可以诉诸道德上良善的生活观念得到公共证成。紧接着,李老师从程序主义、历史主义和实质主义三个方面分析了自主性。因为程序主义和历史主义的问题,我们应该接受实质主义关于自主性的概念,而实质主义关于自主性概念的挑战分为过强和过弱两方面。如果过强,那么它就远离我们日常道德实践的常识,且与多元论的道德实践相冲突。如果过弱,那么它很难提供恰当的规范性和评价性。然后,李老师提出了多元论的挑战,这种挑战直接针对惠老师的美好生活的观念。李老师认为,惠老师提出的用自主性来定义美好生活的观念不仅仅是狭隘的,而且也是荒诞的。李老师接着提出,自主性既不是至善论能够提升的必要价值,也不是至善论提升的唯一价值。最后,李老师提到了多元论的全方位挑战。他认为惠老师文中对自主性、美好生活以及社会道德的三个概念,完全是一种启蒙主义思路,根本没有看到现代多元论的挑战,完全没有正视现代道德争议的威胁,而这才是公共证成一开始面临的真正问题。
下午会议的下半场则是圆桌讨论。华中科技大学叶金州老师没有深入技术细节,而是从总体逻辑上检讨政治至善论的公共证成。首先叶老师称赞惠老师著作逻辑连贯,讲述了一个完整的故事。然后叶老师指出当下主流的做法是将公共理性限制在康德式的罗尔斯版本中,这明显存在问题;惠著可贵之处在于引入了高斯的公共理性框架。最后,叶老师认为惠老师为了将至善论与公共证成进行连接,对二者都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削薄处理,虽然表面上可能会获得成功,但与其为自身设定的雄心间存在较大落差。
深圳大学陈雅文老师则从政治中立和美善观念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陈老师回应了陈肖生老师为什么采纳公共证成这个问题。紧接着,陈老师称赞了惠老师著作的逻辑性。然后,陈老师认为虽然对基本的合理公民和有效的合理公民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但这个区分在书中并没有解决相关问题。而对于自主性问题,陈老师两个观点:第一,陈老师也认为惠老师在这方面的预设过强;第二,陈老师认为保护一方的自主其实也损害了另一方的自主,很难做到惠老师所说的对自主性的保护。最后,陈老师提出哪些美善观念会得到所有美善观念的支持的疑问。
上海师范大学骆意中老师从道德人格与中立性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评论。骆老师认为惠老师做了一个阿基米德式的视角。但是骆老师认为惠老师并没有处理好相关的问题。紧接着,骆老师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民想参与社会合作但没有承认公民的相互地位,这样的社会合作是否能维护惠老师著作中的社会框架?第二,骆老师认为惠老师所用的中立性和证成的概念是非常游疑的。第三,骆老师认为惠老师对自主的界定有问题。
湖北大学陶文佳老师的问题则主要集中于自主这个概念。陶老师称赞了惠老师著作的前半部分,但对后半部分提出了质疑。陶老师首先提出惠老师对卢梭式自主概念必然导致威权主义的结论缺乏更加充分的论证,的思想产生了误解,其次,书中对于罗尔斯的自主问题与本书后半部分所提出的自主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和区别较为含糊,未提供一个更加明确的逻辑线索;再次,书中提出的个人自主概念及其与国家强制力之间的张力还缺乏更加充分细致的解释。
【第三场】徐峰:《正义的张力:罗尔斯、马克思及其他》
第三场会议于16日上午进行,本场书评会围绕华东师范大学徐峰老师的《正义的张力:罗尔斯、马克思及其他》(下称《正义的张力》)一书举行,由来自上海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的牛婷婷老师主持。书评会共分为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包括由徐峰老师对《正义的张力》一书作的报告,以及三位评论人:来自武汉大学的陈江进老师,来自天津师范大学的高景柱老师和来自武汉大学的葛四友老师对这本书的内容做的书评报告。下半场则是各位与会老师围绕徐峰老师和三位评论人的报告进行的圆桌讨论。
首先由《正义的张力》作者,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徐峰老师围绕该书内容作报告,主题为“当代平等主义理论:内核与分殊”。徐老师首先对《正义的张力》一书的背景,包括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进行了介绍。关于理论背景,该书针对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观的异同展开了讨论,而就现实背景而言,该书则主要聚焦于气候变化等现实议题中存在的正义问题,并对其进行探讨。随后,徐老师对该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概括。《正义的张力》一书前三章讨论的主题集中于罗尔斯和马克思的比较,包括马克思是否对于正义持有规范性立场的问题,如何理解马克思与罗尔斯之间思想关联等问题。第四到第十章主要讨论有关正义的理论问题,包括对罗尔斯有关应得问题的回应,洛克、罗尔斯、诺齐克有关财产权的争论,以及对罗尔斯自我所有权理论的评论等内容。第十一章则聚焦现实中的气候问题,其中牵涉的议题包括历史不正义、当前分配正义和未来代际正义等问题。
徐峰老师结束报告后,三位评论人依次对《正义的张力》一书的内容进行了书评报告。
第一位评论人是武汉大学的陈江进老师,陈老师报告的主题是“自我所有权与当代正义理论”。陈老师认为,该书对自我所有权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有关罗尔斯的自我所有权的争论;二是洛克与诺齐克在自我所有权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三是基于科恩的研究成果批评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观念。首先,陈老师指出,对于罗尔斯到底承不承认自我所有权问题,徐峰著作中存在一些表述不一致的地方。其次,在洛克与诺齐克的分歧问题上,仍存在两点争议:第一个争议是诺齐克是否在自我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上持有对称观点,从而与持不对称观点的洛克对立,第二个争议是诺齐克是否持有完全的自我所有权的观点。最后,作者在书中基本上是基于科恩的立场对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进行批判的,但科恩在批评自我所有权时混用了两种不同的自我所有权概念,因而出现了概念混淆、名实不一的问题,且科恩对自我所有权的批评与他所声称的运气平等主义者立场也存在矛盾,因此其批评有效与否仍有待商榷。
第二位评论人是来自天津师范大学的高景柱老师,高老师的报告主题是“论正义的两个维度”。高老师就书中关于正义的两个重要维度(包括国内正义和全球正义的空间维度)和(包括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的时间维度)进行了讨论。高老师首先提出了对于书中有关全球合作体系的质疑,特别是是否存在一个与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相似的全球基本结构。之后,高老师指出,考虑到罗尔斯本人反对将差别原则适用于国际正义问题,因此书中将罗尔斯差别原则扩展到国际层面的做法似有不妥,同时对书中将国家和个体作类比论证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并对作者在书中对“诉诸集体辩护”原则的反驳提出异议,指出将国家视为污染主体的问题和由个人为国家污染行为负责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最后高老师反驳了书中主张的“有能力者付费”的责任分配原则,指出这种原则存在不能公平地分配道德责任的缺陷,并提出了关于污染责任分配的复合解决方案,认为不应忽视正义问题中历史考量的重要性。
第三位评论人是来自武汉大学的葛四友老师,葛老师报告的主题是“自我所有权与贡献衡量: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分歧”。葛老师首先强调,如果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理解为规范性理论,那么马克思更多地是从负面意义上阐述了社会不正义是怎样出现的。随后,葛老师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了《正义的张力》一书中对罗尔斯和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论述:一是关于如何界定个人所有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市场经济中由天赋带来的收益是不是人们应得的,葛老师认为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和诺齐克都认同自我所有权而后者态度更加温和(使用“资格”一词而非“应得”),而罗尔斯和科恩则更接近德沃金的立场,倾向于否定自我所有权,这种区别是理解马克思与罗尔斯分歧的关键;二是如何衡量贡献的分配正义问题,对此葛老师认为,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应价值论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背后包含了人与物能否等量齐观地参与分配的分歧。三是如何拥有外在资源的问题,葛老师认为,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比较基线的确定,以及占有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最后,葛老师认为这三个问题实际上是徐著比较罗尔斯和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三条主线,由此这里的讨论是为徐著提供理解的背景,由此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徐著中的各个论证是否有力,以及可以如何修自。
在几位老师进行报告后,书评会进入到圆桌讨论环节,来自厦门大学的刘晓飞老师,来自湖北大学的阮航老师,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王韬洋老师和来自武汉大学的潘磊老师对上半场四位老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其中阮航老师因事无法来到会场,所以由葛四友老师代为发言。
刘晓飞老师对徐峰老师,陈江进老师和葛四友老师的报告分别进行了评论,刘晓飞老师首先对徐峰老师对亚里士多德式的应得和当代的应得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提出了质疑,认为徐老师在书中提到的例子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做出一个清晰的区分。接着,刘晓飞老师对陈江进老师如何解释自由意志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提问,陈江进老师在报告中声称,如果消解自我所有权,那么自由意志便失去了意义,但刘晓飞老师认为陈江进老师需要对此给一个更具体的解释。最后,刘晓飞老师对葛四友老师的报告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葛老师对罗尔斯关于“天赋之所得是否是个人之应得”这一问题的态度的理解是否有文本证据支持,二是葛四友老师关于诺齐克所有权获得的初始状态的论述声称,我们需要对所有权获得的初始状态的正当性进行讨论,但刘晓飞老师认为所有权获得的初始状态的正当性的讨论并不是必要的。
阮航老师指出,徐峰老师的书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缺乏清晰的条理,作者可以根据一条主线对各章节的顺序进行重新排序。二是书中第三章的第一部分内容的说服力不够,作者在论述这一部分内容之前需要首先对马克思关于人的观念进行明确的说明,此外这里还需要考虑到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对人的观念的理解的不同。三是书里第三章第二和第三部分中的一些论述可以更准确更充分一些,比如可以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更精确的论述。此外,阮航老师还认为,我们除了关注马克思与罗尔斯的相同点之外,更应该关注二者之间的不同点。
王韬洋老师重点针对书中第十一章如何应用正义理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这一内容进行了讨论。王老师认为,作者的论述在以下两方面存在问题。首先,作者赋予更严格的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以更高的评价,称其“更有抱负”;但问题是,越严格的目标就越好吗?或者我们可以更一般性地追问:在应对气候变化时,什么样的目标设定是合理的/可欲的,应该如何去判定?其次,作者主要对一种分配气候变化负担的方案即污染者付费原则展开批评。但王老师认为,作者对污染者付费原则“适用条件”的考察,是运用所谓“确定时间点”的方式对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阉割,使其失去了追究历史责任的初衷。
潘磊老师则针对书中前四章的内容提出了两点意见,第一,作者在前三章对罗尔斯和马克思之间差异和共同点相关的论述并没有遵循内部批判的原则。作者在这里的主要观点是,虽然学界对马克思是否有正义原则存在很大的争议,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共同点的,然而作者在这里并没有对争议双方如何论证马克思是否有正义原则进行足够多的论述,因此这里作者的批评显得没那么有说服力。第二,书中第四章的内容和前三章的内容并没有较大的关联,作者需要给出一条明确的主线将这几张的内容串联起来。
在四位老师进行发言之后,徐峰老师对在上半场三位评论人的报告里和圆桌讨论中四位老师的评论中提到的一些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并表示许多问题值得进行进一步思考。会议随后进入自由发言环节,首先,陈江进老师和葛四友老师分别对刘晓飞老师在发言环节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随后,与会老师们针对前面报告和发言环节提到的几个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其中,陈晓旭老师对徐峰老师的著作提出了几点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至此,为期两天的“分析进路伦理学·学术书评会”圆满结束,书评会的筹办人葛四友老师对在此的所有老师表达了感谢,并对所有参会老师发出了下一次书评会的邀请。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